勞工保險在台灣已行之有年,勞工保險雖為一強制規定之法令,但對許多的雇主而言,能不成立投保單位就不成立,能投保多低就保多低,此現象儼然已成為台灣中小企業普遍之生態,筆者身為勞務顧問,除了應該多協助中小企業主來重新認識勞保之外,更應該多鼓勵雇主藉由勞工保險之保障機制,來分散企業經營過程中所可能衍生出之風險問題。
首先,到底該不該替員工加保,
是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如果,企業主所經營的行業並非勞工保險所規定之強制投保之對象時,對於老闆而言,他當然就有不予投保的權利與空間;但是,如果企業主所經營之產業係屬於強制納保之對象時,不願按照法令規定成立投保單位替員工加保的相關罰則與對企業的整體影響,就是老闆必須加以評估與衡量的重要指標了。然而,究竟哪些產業或者必須具備哪些資格才是勞工保險的強制納保對象呢?讓我們簡單的說明如下:
是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如果,企業主所經營的行業並非勞工保險所規定之強制投保之對象時,對於老闆而言,他當然就有不予投保的權利與空間;但是,如果企業主所經營之產業係屬於強制納保之對象時,不願按照法令規定成立投保單位替員工加保的相關罰則與對企業的整體影響,就是老闆必須加以評估與衡量的重要指標了。然而,究竟哪些產業或者必須具備哪些資格才是勞工保險的強制納保對象呢?讓我們簡單的說明如下: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凡是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的勞工,應以其雇主、所屬團體或所屬機關為投保單位,加入勞工保險;這些勞工以下列所屬的行業別為限:
n 受僱於雇用五人以上之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或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共事業之員工。
n 受僱於雇用五人以上之公司、行號之員工。
n 受僱於雇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或合作事業之員工。
n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n 受僱於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n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
n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n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者。
上述就是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關於投保對象的規定,我想,對於大多數的勞工朋友而言,這樣的正面表列的方式已經將絕大多數的勞工納進投保範圍之內,當然,也將絕大多數的產業都包含進來了,所以,倒過來說,只要是勞保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未含蓋到的產業,就是屬於自由納保之對象,雇主均可以自由決定成立投保單位與否。這個概念很重要,因為,有很多人誤會只要有僱傭關係存在,員工人數又大於五人,雇主就有替員工加保之義務,這當然是一個錯誤的觀念。
舉例而言,受僱於會計師事務所或律師事務所之員工,即便該事務所之員工人數大於五人,其負責人也無需替員工進行加保,因為,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所成立之事務所並非勞保條例第六條之強制納保之對象,所以,事務所之負責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成立投保單位,但如果要成立的話,並不能以事務所之名義成立,而是必須以負責人個人之名義成立,因為,事務所在法律上並非權利義務之主體,無法成立投保單位,這一點必須格外注意。
究竟類似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這樣有僱傭關係,卻非勞工保險強制納保之產業還有哪些呢?讓勞務顧問一一替各位列舉如下所示:
n 本國籍家庭幫傭、褓姆
n 僱用五人以上之私立醫療院所
n 專利代理人所僱員工
n 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員工
n 礦業計師事務所員工
n 土地代書事務所員工
n 外商代表人辦事處員工
n 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寺廟
n 保險經紀人所僱員工
n 僱用教職員工五人以上之短期補習班
n 依法登記持有證照之宗教團體其所僱專任從事工作並支領報酬之神職人員
n 領有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登記及從業執照者,其所受僱之員工
n 國會議員之助理
n 地方民意代表自聘之助理
我們透過上述法律條文的重新導讀與分析,讓各位老闆可以來重新認識勞工保險條例中關於強制納保與自由投保對象應該如何的來區隔與判斷;在下一篇的文章中,保險碩士會再從幾個不同的角度來協助雇主們瞭解究竟投保勞保對於自身企業的幫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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