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老闆經營石材場多年,近日公司的會計盈盈在上樓送交文件時,因為手抱太多文件擋住視線不慎踩空而從樓梯上跌了下來,在醫院治療了一週後回家休養,住院期間除了每日單人房的花費外,還有伙食費、掛號費、診察費以及一項自費的材料費,由於行動不方便,在家療養期間,盈盈又找了日間看護來照顧她,前前後後的花費加總起來,大約花了15萬元;前天盈盈上班,將這些費用的明細全部檢附給謝老闆,向公司請求職災的醫療費用補償,謝老闆很疑惑,這十幾萬的費用,難道真的都該由公司負責嗎?
根據勞基法第59條第1款的規定,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因此,只要有醫療必要性之花費,就應該由雇主負責補償;筆者將常見之醫療費用及其性質整理如下:
因此,按照表格所歸納的項目來判斷,盈盈這次的醫療費用當中,病房費差額、伙食費以及看護費並不屬於必要之醫療費用,除非能提出醫師出具之證明或勞雇雙方事前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至於健保不給付的材料費則需由醫師依據盈盈之病情來評估其使用之必要性,若符合醫療上之必要時,該自費項目仍為謝老闆所必需吸收與返還之範圍。
藉由案例的歸納與整理之中可以得知,勞工因職災之故所產生之醫療費用,就勞保已支付部分,可主張抵充;勞保不給付或給付不足之部分,若其具有醫療必要性,則應由雇主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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