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倩是是廣告公司的TOP SALES,公司的黃老闆非常器重她;但就在兩個月前,小倩在趕去和客戶簽約的過程中,因天雨路滑造成輪胎打滑,整輛車撞上高速公路護欄;事後醫師建議小倩必需在家休養三個月,不能開車也盡量少走路;少了小倩這位業務高手,公司許多的案子都必須延宕下來。黃老闆心想,小倩職災醫療期間的薪資補償絕大部分都可由勞保以及職災保險來彌補,公司只要額外再加發一筆獎金給小倩,她應該會願意答應先回公司幫忙。果然,在小倩休養一個月後,黃老闆以公司會再多給付三個月的底薪為由希望小倩先回公司幫忙指導其他業務同仁拓展業務,以維持公司的業務量,在黃老闆的勸說下,小倩答應了黃老闆的請求;經過了一個月,公司人事要向勞保局申請小倩的職災傷病給付時,卻遭勞保局駁回,同時,保險公司也無法繼續給予小倩薪資補償,這下黃老闆的如意算盤全都變了調,黃老闆很困惑,小倩並沒有回復其原有工作,為何勞保局和保險公司都不願再繼續給付呢?
故事中的小倩,由於發生職災,無法繼續工作,在其不能工作期間,依照勞基法第59條第2款以及勞保條例第34條之規定,小倩可獲得雇主給付之原有薪資補償以及勞保職業傷病之給付;只是就雇主而言,勞保傷病給付可以抵充其薪資補償之責。但以上述案例觀之,勞保條例與勞基法在「不能工作」的定義上似乎有所不同,兩者差異簡述如下:
1.
勞基法不能工作定義:
指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工作。
2. 勞保條例不能工作定義:
指勞工於傷病醫療期間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亦不能因工作獲取任何報酬,是以勞工罹患傷病正在治療中,凡有工作之事實者,無論工作時間長短,依規定自不得請領勞保職災傷病給付。
因此,小倩雖然還在醫療期間,也未從事原有之工作,只因黃老闆的懇求而暫時先回到公司擔任業務指導之工作,雖然該工作為小倩當時身體狀況可以勝任,也不影響其必要之治療復健,但黃老闆仍需依照勞基法之規定繼續給予小倩薪資補償直到小倩醫療終止,回復原有工作為止;但小倩此舉已不符合勞保領取職災傷病補償之規定,故原本可由勞保獲得之傷病給付,就必須全部由雇主來自行負擔了。
至於商業保險的部分,由於大部分職災保險的條款均會明訂薪資補償之要件除了不能工作以及未能領得原有薪資外,還必須符合勞工保險領取傷病給付之條件,因此,當勞工無法從勞保領得傷病給付時,保險公司自然也就沒有義務繼續給予職災勞工薪資補償保險金了。
綜合上述,建議老闆們在和職災勞工協商是否要在醫療期間暫時從事其體力能力均可勝任之輕便工作時,要記得將勞保以及團保之相關給付一併加以考量,以免發生和案例中黃老闆一樣掛一漏萬之遺憾。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