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當下,若繼承人已確定被繼承人遺留之負債大於可繼承之資產時,行使拋棄繼承之權利不失為一個一勞永逸的法律方式。但是,若被繼承人係因職災事故導致身故者,其受益人依照勞基法第59條第4款所取得之受領權,是否也會因為拋棄繼承的行使而喪失呢?
勞委會早在80年11月14 日臺(八十)勞動三字第29808號函中即明確指出,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應一次給予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前項死亡補償係由該勞工之遺屬直接受領補償,而非勞工遺產之一部分,自無民法上有關繼承規定之適用;而最高法院也曾在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1253號判決中提到,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之喪葬費係勞工死亡後始發生之費用,死亡補償則係勞工死亡後對遺屬所為之給付,均非已故勞工之遺產,自無繼承之可言。由此觀點可知,職災死亡補償性質上並非遺產,自然不受拋棄繼承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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