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營運上有時為了應付突然增加的工作量,會雇用所謂的臨時工來提供暫時性的勞務;因為並非公司的正職員工,所以,有部分公司並不會主動替這些臨時工們加入勞保,而是請員工自行至職業工會加保,這樣做究竟合不合法呢?
勞保本身為一「在職保險」,也就是只要有從事工作,提供勞務者,均有加保之資格,因此,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範了應強制納保之對象;其中,符合僱傭關係之受僱者,只要是受僱於5人以上之公司、工廠、行號或其他公益文化事業等,且其年齡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勞工,均為勞保強制納保之對象。
由此可知,不論為工讀生、臨時工或其他兼職人員,只要其受僱於5人以上之公司行號,其雇主均有為其投保之責任,此為法律之強制規定,勞雇雙方並無法以契約或其他方式予以排除。因此,當公司有僱用臨時工時,仍應遵照法令之規範,於勞工到職日當天起為其加保,否則勞工一旦於工作期間中發生事故,不僅少了勞保提供之保障,更需負擔法律上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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