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9日 星期四

【職業災害】職業災害期間,勞工申請留職停薪者,可否請求勞保職災傷病給付?

當勞工遭遇職災事故時,除了雇主必須依照勞基法第59條第2款給予薪資補償之外,若勞工本身有投保勞工保險的話,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之規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由此可知,勞保職災傷病給付也是勞工薪資補償的重要來源之一。

萬一職災勞工在醫療期間因某些特殊原因而申請留職停薪時,勞保的職災傷病給付是否依舊可以請領呢?從上述勞保條例第34的規定中可以得知,勞工請領職災傷病給付之條件包括:
1.  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不能工作
2.  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3.  正在治療中者
除了上述三項必要之條件外,更重要的是要具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的納保資格。由於申請留職停薪之人並未實際提供勞務,是否能再繼續維持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身分,勞保條例第9條第3款明白指出,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因此,不論是普通傷病或職災事故導致之留職停薪,在法定期限內,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身分均不受影響。
綜合上述,只要勞工確實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無法工作,正在治療且未領取原有薪資者,即便其提出留職停薪之申請,依然可以繼續領取勞保之職災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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