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觀諸上述定義,最重要的界定標準應該還是以是否受有雇主的監督指揮為原則,而非單純的僅就活動場所或內容來判斷。
至於公司為了其業務目的所辦理的教育訓練,究竟能否計入員工的工作時間呢?這端視該教育訓練的性質而定。為此,勞委會亦曾透過解釋函令來加以闡明:
1.
勞委會80年6月8日台勞動二字第14217號
事業單位於正常工作時間外辦理教育訓練或集會,如該訓練係屬勞工教育訓練,或該訓練、集會係屬自願性參加者,則該時段不屬工作時間。
2.
勞委會81年1月6日台勞動二字第33866號
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聯性之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為因訓練時間之勞務給付情況與一般工作時間不同,其給與可由勞雇雙方另予議定。又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如逾勞動基準法所訂正常工時,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
由上可知,若為自願性參加,則不屬於工作時間;若為強制參加,則必須計入工作時間。一旦該教育訓練等同於工作時間後,就與正常的上班時間無異,因此,當超過勞基法上的法定工時之後,就得依照相關的規定核給員工加班費了。
有鑑於此,若事業單位有意排定在例假日或禮拜六免出勤之休息日安排員工教育訓練,同時希望員工能夠全員到齊的話,為了避免增加額外的加班費或事後補休,建議可以事先與其他應到班之上班日進行對調,但記得必須事先取得勞工同意並予以公告,才能減少爭議的發生。
請教一下:
回覆刪除如果勞工須受公司指派參加教育訓練,但受訓時間由勞工自由選擇報名參加(找上課單位),雇主無硬性規定員工受訓時間,倘勞工自行報名參加星期六及例假日,請問這是否認定是上班時間呢?
您好!
回覆刪除關於教育訓練之問題,若該教育訓練為雇主強制員工參與者,當然須計入員工之工作時間;但若雇主僅要求受訓練之課程項目,而關於上課時間、地點、授課單位、講師等均由員工自行安排前往,由於其性質已明顯脫離雇主之指揮監督與控制之範圍,與工作時間之定義並不相符,故應認其為非屬工作時間,方為合理。但還是建議將相關之規定明訂於貴公司之規章當中,以杜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