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吃五穀雜糧,生病在所難免,因此,病假應該是所有人資工作者以及企業經營者最常遇到的員工請假類別之一;然而,除了給與員工放假且工資折半發給外,是否還有其它應該注意的細節呢?底下就普通傷病假的請假規定作一簡單的探討。
按照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之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此處所稱的規定範圍,按照該條文之解釋,非住院病假一年合計不得超過30日,住院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而癌症門診與懷孕安胎併入住院病假計算;同時,不論是哪一種類型的普統傷病假,一年內合計未超過30日的部分,工資仍可折半發給。
上述規定簡單易懂,無須加以贅述,相信多數讀者與人資工作者自行解讀就能清楚明瞭;然而,員工所申請的普通傷病假若跨越六、日的休息日或例假日,又或者病假期間包含國定假日時,又該如何認定呢?法無明文,故主管機關曾有如下的解釋:
一、
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令中提到,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二、
由上可知病假期間若遇休息日、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可以不併入病假計算,除非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但何謂「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呢?當時內政部再以(74)台內勞字第361967號來進行解釋如下:
「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係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
三、
為了讓上述定義更為明確,主管機關於81年11月23日又發布了台(81)勞動2字第37882號函令加以解釋,定義「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即為勞工請普通傷病假須一次連續超過30日以上,方有例假、紀念日及勞動節等應放假之日可計入請假期間之適用。
綜合上述,究竟勞工申請普通傷病期間跨越應放假之休息日、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時,該假日是否應計入病假計算?應否給薪?給全薪或半薪等疑慮,筆者根據勞工請假規則以及上述主管機關解釋函令匯整成下圖所示,各位讀者及人資工作者可以作為爾後員工申請普通傷病假之給假與支薪依據,以免因不諳法令造成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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