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4日 星期二

【勞動檢查】補休抵加班費?小心遭勞動檢查開罰!

勞工工作時數超過法定正常工時者,依照勞基發第24條、第30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必須發給勞工加班費;但在實務上,許多企業老闆們為了節省人事成本,會事先和勞工約定以補休時數來抵銷應核發之加班費。
假設加班時數在2小時之內者,按照勞基法24條規定,每小時應核給1.34小時的工資額,此時,老闆通常會以1.5小時或2小時的補休來與應給之加班費進行交換,並向勞工宣稱優於勞基法規定,而多數勞工在搞不清楚的情況下,大多默默接受。這樣的做法究竟何不合法呢?先讓我們看看以下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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