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迪勒颱風重創台灣,各地災情不斷,許多保險公司主動關懷保戶受災情況,針對需款孔急的受災保戶,在8月底前提供3個月免息優惠保單借款。
保單借款享利息低、免保證人、免抵押、免擔保、免手續費及帳戶管理費、手續簡便、給付迅速、不須急於償還本金等特色,只要按時繳付保費及利息,就能維持保單效力,並可繼續借款,適合短期籌措資金。
不過,根據《保險法》第106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換言之,保單借款雖由要保人提出申請,但當要、被保人若不同一人,則須經被保險人同意,並在借款約定書上親自簽署,讓許多想要背著被保險人借款的要保人,大感不便。
令人不解的是,繳納保費的義務是由要保人負責,為什麼在行使借款權利時候,還需要得到被保險人同意?
壽險業者表示,被保險人將自己生命做為保險標的,同時為保單利益享有者。雖然保單借款沒有抵押品,但也可說是用被保險人的生命抵押擔保,因而被保險人有權決定是否同意利用保單借貸。再者,如果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或保單借款未還清,理賠金額將扣除借款本息,保障金額會相對減少,也會影響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權益。
但是,與被保險人利益直接相關的醫療險、意外險等純保障型保單,並沒有保單借款的問題。有保價金可供借款的壽險,是當被保險人死亡後,將保額給付給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本人」的權益並無影響。
東海大學法律系教授卓俊雄表示,實務上有許多企業會以照顧重要員工家屬的名義,幫員工投保儲蓄型保險,再將保價金借出來運用。對員工而言,當初是考量發生意外,能用保單照顧家屬的原因才同意成為被保險人,當締約的本質被破壞,就失去成為被保險人的目的,因此,要、被保險人不同一人的保單借款,當然需要被保險人同意。
此外,《保險法》規定,人壽保險契約的權利移轉也要取得被保險人同意,也就是被保險人有同意變更要保人的權利,因此,當更換後的要保人申請保單借款,被保險人卻不知道要保人已經換人,或未經同意要保人卻已變更,恐出現金錢糾紛或道德危險,甚至波及被保險人的生命安全。
保單是一種有價證券,卓俊雄分析,民國85年之前,要保人可以用保單向銀行或任何人借款,萬一要保人向黑道或地下錢庄借錢,被保險人的生命安全將直接受到威脅,因此後來才修訂保單只能向保險公司借款。
各保險公司對保單借款的作業流程,都會要求「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需經被保險人同意借款,如被保險人無法親自辦理時,則需再檢附或加填同意書,且僅限由服務中心及分處受理。」但實務上,是否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而辦理保單借款的狀況?
壽險業者表示,基本上保險公司都會做風險控管,當借款高達一定金額(如50萬元以上)時,會親自訪問被保險人,了解被保險人是否知道該保單在辦理借款,以及是否同意借款,若被保險人不同意,就不會放款。
雖然這項規定對要保人資金運用造成不便,但卓俊雄認為不適合修法放寬規定,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關係絕裂,只要進行保單解約就能掌握資金主控權,保單借款並不是唯一的方法。
本文摘自【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201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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