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去拜訪一位企業主,該企業由於經營型態的關係,禮拜六必須經常請員工到班,以應付突如其來的訂單及出貨的問題;面對明年法定工時縮短,人事成本提高的問題,老闆早已想好因應之道了!當我進一步追問後,老闆很得意的告訴我:「以後禮拜六來上班的員工,我就不給加班費了,直接讓他們在下個禮拜找一天來放假就好了。」
這樣的因應之道,乍聽之下似乎合情合理,但實際上卻漏洞百出。說明如下:
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0條的規定,當雇主欲變更勞工正常工作時間、例假或延長工作時間者,應即公告周知。因此,當企業將禮拜六休息日與平常工作日調班時,雇主必須事先公告;重點是,勞工是否一定得接受這突如其來的班表調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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