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業單位的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於醫療中未能從事原有工作之期間,雇主須依照勞基法第59條以及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之規定,給予員工公傷病假;按照勞基法第59條第2款之規定,公傷病假期間,雇主須按勞工之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藉以保護職災勞工於休養期間之經濟收入來源。
雖然職災勞工因為踐履公傷病假,故無到班之義務,但並不因此喪失其於勞動法令上之應享權利。對於職災勞工之特別休假權利,台內勞字第438893號解釋函令曾明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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