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農曆春節能夠串連,形成9天的連假,人事行政總處於去年(104)即已排定105/2/12(農曆正月初五)與105/1/30(六)進行對調,但人事行政總處之人事令只適用公務人員,對於適用勞基法的民間企業而言,若要比照辦理的話,是否一樣具有適法性呢?
由於從105年1月1日開始,單週工時已修正為40小時,對於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的事業單位而言,1/30(六)出勤即形成勞工當週工作總時數來到4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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