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7日 星期日

【職業災害】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稱「醫療期間」該如何認定?

職業災害的發生,往往是勞資關係產生質變的開始,此情形在實務上屢見不鮮,故筆者在此無須多加贅述。然而,爭議的關鍵往往來自於勞資雙方對「醫療期間」之認定不同而產生給付金額的差異,究竟職災醫療期間該如何來界定呢?此點法無明文,因此,我們必須就實務上之案例加以探討。

根據本網站《職業災害》專欄文章:《勞保的職災傷病給付一旦核給,就一定構成勞基法上的職業災害嗎?的論述可知,勞保職災傷病給付所核給的期間並無法拘束雇主在進行工資補償時必須比照辦理,因此,職災勞工的醫療期間仍須依照勞基法第59條第2款之規定,分別就「醫療中」與「不能工作」兩項要件進行認定。
依照勞動部(78)台勞動312424號函釋之說明,醫療中係指「醫治」與「療養」,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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