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8日 星期四

【勞動檢查】競業禁止規定正式納入勞基法,企業老闆應審慎以對

在去年(104),勞基法有幾項重大的變革,大家最熟知的莫過於法定工時由過去的兩週84小時縮減成單週40小時。除此之外,勞基法還悄悄的新增了第9-1條、10-1條以及15-1條,由於影響的層面不及法定工時修正來得全面,因此,許多民眾幾乎毫不知情;其中,第9-1條即是針對「競業禁止條款」加以進行規範。

何謂競業禁止?簡單說,就是企業透過契約之約定來限制員工離職後轉業之自由。而工作權本為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為何企業可以只憑一紙契約就將其剝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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