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雖於民國73年8月1日即已施行,但並非所有行業均在同一時間即為該法之適用對象;以保險業而言,其於民國87年4月1日始適用勞基法。在此前提下,若事業單位員工於該行業適用勞基法之前即已受僱,在未適用階段之退休金、資遣費該如何計給,才符合法令之規範呢?
勞基法第84-2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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