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2日 星期日

【勞動檢查】老闆,我的特休您給對了嗎?常見的錯誤給假方式有哪些?

勞工於事業單位服務滿一定年限後,即可享有特別休假之請求權,這是許多受僱者均了解之權益;然而,有時雇主為了方便計算與統一管理,往往會在法令的規範外,自訂給假方式與標準。究竟勞工特別休假之天數該如何計算才能符合法令規範呢?

法定的特別休假權利
根據勞基法第38條之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可以按比例核給員工特別休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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