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同條第6項:「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可見,逐日記載員工之出勤狀況,並予以保存至少5年,是勞基法賦予雇主之法定義務,係屬強制規定,雇主必須遵守。然而,對於大部分的公司而言,無論記載勞工出勤之方式為傳統的打卡,或門禁感應,抑或指紋辨識,在執行上,均由勞工單獨為之,因此,是否能以此作為勞工之工作時間,實務上往往會出現勞資雙方各說各話的爭議,故有必要針對出勤紀錄之真偽進行控管。
多數企業以「加班申請單」作為控管加班之依據
員工的刷進刷退紀錄,能否全然代表員工的工作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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