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海(化名)是公司的倉管人員,平日克盡職守,待人誠懇,深得老闆與同事的賞識;某日於接近下班之際,為了順利將倉庫裡的物品清點到位,好讓自己能準時下班,小海幾乎都是用跑百米的速度往返於物品存放區與倉庫之間,突然間一個不小心,便連人帶貨摔倒,倒在地上不斷哀號,同仁見狀,立刻駕車載小海前往鄰近醫院就醫。醫師先將傷口縫合,後續再以X光檢查,確定右手腕骨骼有龜裂現象,於是再上石膏予以固定。當日小海為了不耽擱同仁時間,便自行坐計程車返家,隔日小海一樣再搭乘計程車回診。
兩週後,小海順利拆線也除去了石膏,而由於勞保的職災醫療給付並未包含計程車費用,因此,小海轉而向公司請求這兩週因就醫所支出的計程車車資補償。雖然金額並不高,公司是可以酌情予以補貼,但老闆心想:計程車費用也應該要列入醫療費用嗎?勞基法有規定必須要由公司來吸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