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此處所稱工資,即為實務上之「特休未休獎金」,按法條之意旨,其發放時點為年度終結與契約終止;其是否具備勞基法第2條第3款之工資性質,攸關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對於資遣費或退休金之數額影響甚鉅。
若因勞動契約之終止而無法休完,所發給之特休未休獎金,按勞動部77年9月19日台勞動二字第20649號函釋之意旨,由於其屬終止勞動契約後之所得,於計算平均工資時,無庸併入計算。然而,若於計算平均工資之區間內,有因年度終結而領得特休未休獎金時,是否應併入該區間之工資總額內進行計算,須就特休未休獎金之本質是否具備「工資」性質來進行探討,分述如下:
我想了解樂誠勞資顧問的各項服務;請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勞資顧問服務說明》
在這用人唯才的年代,該怎麼做才能留住優秀的人才呢?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留才計畫專區》
大部分企業都會規劃團體保險,但您清楚現有團保規劃是否能有效解決職災問題嗎?點選以下連結,獲得團保規劃之專業訊息
《團體保險規劃專區》
您公司的工時制度、加班費、薪資結構、人事規章需要專人提供諮詢服務嗎?連結以下網址,與勞資顧問預約面談。
《勞資顧問與企業主有約》
您有其他勞動法令問題需要解答嗎?連結以下網址,獲得線上回覆
《勞動法令諮詢專區》
《勞資顧問服務說明》
在這用人唯才的年代,該怎麼做才能留住優秀的人才呢?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留才計畫專區》
大部分企業都會規劃團體保險,但您清楚現有團保規劃是否能有效解決職災問題嗎?點選以下連結,獲得團保規劃之專業訊息
《團體保險規劃專區》
您公司的工時制度、加班費、薪資結構、人事規章需要專人提供諮詢服務嗎?連結以下網址,與勞資顧問預約面談。
《勞資顧問與企業主有約》
您有其他勞動法令問題需要解答嗎?連結以下網址,獲得線上回覆
《勞動法令諮詢專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