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7日 星期六

【勞動檢查】值班待命是否為工作時間?該如何認定呢?

按勞基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因此,在事業單位未實施二週、八週、四週變形工時,亦非勞基法第84-1條之工作者,勞工在前述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工作時,即為延長工作時間,按勞基法第24條各項之規定,雇主應核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也就是所謂的加班費。

然而,若於勞工下班之後,仍須繼續待命,以隨時因應突發之狀況,那麼,該待命時間,是否為正常工作時間之延伸,而應核給加班費呢?關於工作時間之認定,主管機關之見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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