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夫(化名)平常都以機車做為上班之代步工具,在某日上班停等紅綠燈的時候,後方騎士因為一時恍神未注意燈號已變換,因而煞車不及直接從後方衝撞逸夫的機車,導致兩人紛紛摔車,還波及停置於一旁的轎車;雖然逸夫與對方騎士兩人均無明顯的外傷,但摩托車均有受損,再加上遭波及的轎車,勢必得再耗上一段時間處理,於是逸夫趕緊打了電話向公司請了半天假,再與其他兩位當事人一起於現場等待警方前來製作筆錄,待所有事項皆辦理就緒之後,已接近中午時分,逸夫隨意用了餐便回到公司上班,同時也向公司人事曉芬(化名)提出公傷假之申請;曉芬在了解整起事件的來龍去脈後,告知逸夫因為其並未就醫,公司無法核給公傷病假,僅能以事假來辦理。
逸夫無法接受這樣的認定結果,心想自己確實於上班途中發生車禍,也確實因為這起車禍而耽誤了上班的時間,為何不符合申請公傷病假的資格呢?